办事指南: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理审批

2016-09-30 10:20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7

行政审批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卫生部35号令;《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方案》鄂卫发【200744号第二章至第七章。

审批条件
 

下列情形不予延续注册: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8、处在甲、乙类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其他不宜开展诊疗活动的人员;9、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它情形。

办理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
、各年度工作总结;
4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6901699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经办人登记初审、医政科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评审、局长审核、窗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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