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7) |
行政审批内容 |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卫生部35号令;《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方案》鄂卫发【2007】44号第二章至第七章。 |
审批条件 |
下列情形不予延续注册: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8、处在甲、乙类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其他不宜开展诊疗活动的人员;9、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它情形。 |
办理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3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6901699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经办人登记初审、医政科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评审、局长审核、窗口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