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地点(类别)变更 |
行政审批内容 |
医师执业地点(类别)变更 |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12条第13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第四章 |
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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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30个工作日(即办件) |
联系电话 |
6901699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批、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