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医师执业地点(类别)变更

2016-09-30 10:07  

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地点(类别)变更

行政审批内容
 

医师执业地点(类别)变更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12条第13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第四章

审批条件
 

 

办理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
2
、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3
、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4
、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
5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
、所在的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提交资料复印统一用A4纸并盖拟单位公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30个工作日(即办件)

联系电话

6901699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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