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2016-09-30 10:21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行政审批内容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部分下放第22项。

审批条件
 

下列情形不予延续注册: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8、处在甲、乙类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其他不宜开展诊疗活动的人员;9、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它情形。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办理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6901699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经办人登记初审、医政科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评审、局长审核、窗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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