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复工复产节奏不断加快,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等问题如何处理,是当前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近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方面的22个问题解答及指导意见,用以指导劳资双方妥善应对和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及企业复工复产前后劳动用工和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促进城市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中迎接复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职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向企业递交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应当有效。职工向企业递交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职工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在2020
年春节假期及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24日-2月13日)安排工作的,1月25日-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14日-3月20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正常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在1月25日-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工作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安排工作的,需核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部分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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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9〕
101号)疫情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有的职工在家正常办公,有的职工在家完成一些零星的工作,应如何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其中,正常在家办公的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对在家完成单位交办的零星工作的,工资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与用人单位重新约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化工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可以包含。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规定不包含的,从其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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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的,是否违法?
企业因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以及湖北省延迟复工通知精神原因,不能在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职工工资的,不属于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但企业应当通过内部沟通平台、电话、邮件、QQ、微信等多种方式将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及时告知职工,并在复工复产后尽快向职工补发工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1月31日-2月13日为我省春节延长假期。按照国家对相关假期的规定,职工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医疗期、探亲假、产假、护理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应顺延(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婚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疫情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批复时效到期的,能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能否顺延?
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疫情期间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可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在企业复工复产后是否能申请在家办公?
企业复工复产后,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与企业协商一致,申请居家远程办公或者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职工与企业协商有困难的,可以向企业工会寻求帮助。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已复工复产,中小学尚未开学。在此期间双职工家庭能否允许一人在家照顾孩子?
目前国家和湖北省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建议职工与企业协商,征得企业同意通过申请在家远程办公、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目前的困难。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执行。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时复工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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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复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依法处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的,企业要依法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者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投诉咨询中心(12333)投诉咨询。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85755113 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江岸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2731929 江岸区麟趾路50号江汉区劳动监察大队 85709020 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硚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3631970 建设大道142号汉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4874241 汉阳区五里墩二合村特1号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 88936709 武昌区解放路530号青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68865263 青山区冶金大道滨港路14号青山就业管理局院内洪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7397095 洪山区珞狮路198号蔡甸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4948004 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江夏区劳动监察大队 87912651 江夏区熊廷弼路69号东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3217739 东西湖区(两馆一中心)吴中街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南150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8475919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2号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61003700 黄陂区前川百秀街249号新洲区劳动监察大队 89357252 新洲区株城街古城大道156号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67880239 高新大道777号1号楼3楼(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指导意见:职工因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建议企业在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取消(含政府批准逐步复工复产的情形)后,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指导意见:“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应当根据企业停工停产天数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分别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或者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国家或省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