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减半征收5个月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2020-03-27 17:07  
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武汉市减半征收5个月各类参保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明确,实施医保费的减征和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据测算,通过“减、缓、保”等一系列政策,预计全市11.56万家参保单位减征37亿元

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后的部分,统一作为统筹基金,然后再支出基金给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省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的相关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但确有必要实施减征的,由各地人民政府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减征政策,最长不超过5个月。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复工复产后的资金压力,武汉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征最长时限执行。此次减征政策期间,全市职工医保相关单位缴费减半,但是个人账户划入不会减少。

武汉大学健康学院教授、全球健康研究中心主任毛宗福认为,疫情对武汉市经济运行带来较大冲击,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较大压力。有针对性地减征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是以更直接的举措缓解用人单位经营困难。通过减半征收与缓缴政策,明显减少人工成本,将有力促进武汉市复工复产“稳就业”工作。

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基金收支变化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医保基金预算,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支付。同时,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大力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待遇支付和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解读:
 减征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1.减: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半征收

据悉,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企业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执行期内,除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对参保单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将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至4%。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

2.缓:疫情期间实施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

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武汉市继续执行此前出台的医保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悉,此次减征的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医保费的,可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3.保:参保人减征期间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减征和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减征期间,武汉市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按照武汉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划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行划入。

此外,此次减征企业不需要提交申请、提供资料,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对接,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按照分户核定减征后的应缴费额信息进行征收,切实减轻参保企业缴费和事务性负担。办理缓缴的企业应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企业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应付职工工资等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来源:武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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