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警方收缴的部分枪支
两高明确气枪铅弹刑案定罪量刑标准
在决定相关案件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唯数量论,要综合考虑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等情节
近年来,一些因“玩具枪”“气枪”获刑的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案件多因定罪量刑过重而饱受争议。最高法、最高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焦点1
未对“枪口比动能”作数值规定
记者注意到,《批复》未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作出具体的数值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对此解释称,经慎重研究认为,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需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在此背景下,如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恐会导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复》所确立的综合考量精神。
在涉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要充分考虑各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上述负责人对此称,这主要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即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焦点2
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应从宽处罚
根据动力的不同,枪支主要分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谈到《批复》的起草过程时说,从实践反映的情况看,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不存在问题。但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高则能达上百焦耳/平方厘米,危害性不小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低则可能刚刚达到枪支的认定标准,致伤力较低。对于涉此类枪支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和刑罚裁量,如不作区别,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仍然适用此前规定的标准不变。
上述负责人还提到,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
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
- 现状
入罪门槛低 出现量刑畸重现象
近年来,仿真枪、玩具枪被鉴定为真枪的案件频出,此前有天津赵春华案,因所摆射击摊上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而一度获刑三年六个月;另有福建少年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福建高院于2016年10月决定再审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按照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前有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1.8焦耳/平方厘米是弹丸击中人体最脆弱部位即眼睛受伤的临界值,这一标准的枪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肤不会有破损性伤害,只有打到眼球上才会有伤害。
有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的标准太低,导致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枪和真枪的界限,基本上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在谈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提到,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两高此前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铅弹达到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涉案铅弹往往数量大,通常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五百发,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 专家观点
“希望有案件树立裁判标杆”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授侯欣一长期关注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在担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他曾提交《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侯欣一称,在批复实施后,希望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为今后此类案件树立标杆。
在侯欣一看来,“两高”的《批复》对于部分涉枪案的当事人、家属和社会各界来说都是利好消息。结合当前严控枪支、依法严惩涉枪犯罪的国内背景和涉枪案件多发的国际背景,“两高”出台这样一个批复实属不易,“对于主张严控枪支的人来说,这个批复会让他们放心,因为没有提高枪支认定的标准,还坚持严格控枪的原则,保持了与此前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批复的内容也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空间,侯欣一认为,审理涉及气枪、铅弹的案件,判定是否有罪、罪轻与罪重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比如批复中提到的当事人一贯表现、购买渠道、获利程度、致伤力大小等,“如果把这些需要综合考虑的情节用足,从目前公开报道的一些曾引起争议的案件来看,符合定罪量刑标准的可能不多。如果能够真正理解批复精神,法官对于如何审理这类案件应该比较清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也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很大空间。”
记者注意到,批复发布之后,有观点担心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可能会导致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
侯欣一对此表示,目前有几起尚未最终宣判的涉枪案件争议较大,在批复实施之后,要看这些案件能够吃透精神,作出符合各方期待的判决,也希望案件的判决能够为后续此类案件树立标杆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