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立市建设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引用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八)《“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十)《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十一)《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十三)《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十四)《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十五)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六)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十七)HJ/T 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十八)HJ568-2010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十九)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4日批准)
四、划分类型
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二)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划分界限
(一)禁止养殖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钟祥市城市建成区、南湖新区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敬老院及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为禁止养殖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钟祥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即汉江取水口)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1000米以内陆域;钟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温峡水库、石门水库、黄坡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以内区域及沿岸200米以内陆域;乡镇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山水库、峡卡河水库、洪山寺水库等)取水口半径300米以内区域及沿岸200米以内陆域为禁止养殖区。保护区应由辖区乡镇(街道、场、库、区)及相关市直部门设立明显地理界线标志。
3.重要水质功能区。全市22个湖泊及汉江(取水口保护区以外区域)、竹皮河、长寿河、长滩河、郑刘桥河等5条河流两侧最高控制水位线外延200米陆域范围内为禁止养殖区。
4.其他生态功能区。明显陵、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大口国家森林公园等,以及其他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钟祥市城市建成区、南湖新区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外延500米(即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各乡镇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钟祥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即汉江取水口)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1000米以内陆域(即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再向外延伸20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制养殖区;钟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温峡水库、石门水库、黄坡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及沿岸200米以内陆域(即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再向外延伸20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制养殖区;乡镇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山水库、峡卡河水库、洪山寺水库等取水口半径300米及沿岸200米以内陆域(即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再向外延伸20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钟祥市大中小型水库除饮用水取水口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外延1000米的陆域范围为限制养殖区;全市22个湖泊及汉江(取水口保护区以外区域)、竹皮河、长寿河、长滩河、郑刘桥河等5条河流两侧最高控制水位线外延200米(即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制养殖区;市内其他36条河流两侧最高控制水位线外延10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4.其他生态功能区。明显陵、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大口国家森林公园等,以及其他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以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500米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5.交通要道。国道207、234、347线;省道襄钟、客新、客潜、文沙、分当、长张、新曙、钟铁、江石、胡北线;高速公路(武荆高速、襄荆高速、枣潜高速);铁路(襄荆线、长荆线)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平原地区1000米范围以内、山区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6.工业功能区:钟祥经济开发区、大柴湖经济开发区、胡集经济开发区、彭墩长寿食品产业园等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区域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宜养殖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场、库、区)在规划新建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上级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划定的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建设手续不全的,不再补办手续,由乡镇政府(街道、场、库、区)牵头,环保、畜牧兽医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依法取缔、拆除;现有的养殖场建设手续齐全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搬迁或拆除。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要于2017年底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划定的限养区内:严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养殖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除外)。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三)划定的适养区内: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各相关部门在办理畜禽养殖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手续时,应根据本方案规定从严把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应严格按照钟祥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养殖发展规划,于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的养殖区域划定工作,并提供比例尺1:50000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文字描述。同时结合本地畜禽养殖情况,制定具体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市人民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场、库、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批准在禁养区内建设规模养殖场。限养区内的小型、大型养殖场的畜禽排污,必须达到零排放标准。禁养区内已建的养殖场,在限期内搬迁或拆除,逾期不搬迁或拆除的,依法强制关闭、拆除。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1.环保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环境案件。
2.发改局:对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项目备案、核准。
3.畜牧兽医局:对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提出规划建议,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备案工作。
4.水务局:对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水域保护及在水域保护范围新建养殖项目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5.农业局:对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发现用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6.国土局: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并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7.住建局:对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提供城乡规划区域图,及时将城乡规划区域和风景名胜区调整范围抄告各相关职能部门。
8.林业、文体新广、旅游局:对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内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建议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9.交通运输局:对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提供交通规划区域图,及时将交通规划区域调整范围抄告各相关职能部门。
10.各乡镇政府(街道、场、库、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严格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督促村委会把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和污染防治治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对养殖业实施禁养区、限养区管理工作,并积极主动服从管理。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钟祥市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