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浠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葆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落实领导包保责任不力被免职
李葆良对包保的团陂镇疫情底数不清,督导不力,检查流于形式,导致团陂镇多个村村民违反市防控指挥部(4号令)规定 的“六个一律”要求,造成一定影响。黄冈市委决定提名免去李保良浠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蕲春县副县长、刘河镇党委书记丁纳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 被免职并被党纪立案审查
丁纳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到位,执行“四个集中” 防控措施不作为,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指令打折扣、搞变通,工作推进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
3.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公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风 漂浮、弄虚作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公华对其包联的均州路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不重视,底数不清,编造虚假工作日志,造成不良影响。
4.郧西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郑忠坦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郑忠坦履行防控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浮于表面,仅通过电话、 短信遥控联系其包保的店子镇防控工作,未到该镇实地督查,造成不良影响。
5.郧西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王绪桔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王绪桔不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要求,不深入一线督导,其包联的河夹镇人员管控、店铺管理、政策宣传等防控措施浮于表面, 造成不良影响。
6.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医疗救治组组长王在桥执行上级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不认真不坚决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王在桥不认真执行上级集中隔离新冠肺炎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的决定,导致洪山区大量密切接触者未被及时集中隔离;未督促开展全区病毒消杀专业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导致集中隔离点病毒消杀不规范不彻底,增大了交叉感染风险;医疗救治工作协调不力、衔接不到位,发生了部分患者送医院救治过程中长时间滞留的问题;落实“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工作要求严重不到位,以致大量患者未及时入院收治,造成恶劣影响。
7.青山区政协党组织对干部监督管理不严格,多人受处分
四级调研员张德芳擅自外出较长时间离岗。1月21日,张德芳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向组织报备的情况下擅自离汉,在工作人员6次联系时均隐瞒外出去向,直到2月2日才向组织承认外出。张德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青山区政协党组织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不严格,负有领导责任的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杨迎春受到诫勉处理,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乐敏霞受到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处理;负责机关干部人员管理的区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田丽萍失察失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支部书记李军疏于对党员的监督管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浠水县团陂镇党委书记万学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
浠水县团陂镇疫情防控工作流于形式、宣传不到位,万学锋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团陂镇多个村村民违反市防控指挥部(4号令)规定的“六个一律”要求,造成一定影响。浠水县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免去万学锋团陂镇党委书记职务。
9.宣恩县椿木营乡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力,乡党委书记尤浩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乡长徐兆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椿木营乡党委、政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对武汉返乡人员管控不力,对群众聚集活动劝阻制止不力,辖区内发生多起群众聚集操办“白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分。
10.利川市毛坝镇党委、政府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不力,镇党委书记刘宇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镇长陈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毛坝镇党委、政府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力,导致重点人员漏排 漏报,辖区内发生多处群众聚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处分。
11.硚口区长丰街对辖区某患者漏报信息、未有效组织治疗,多人受处分
长丰街正康社区向街道漏报辖区居民程某某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信息,街道、社区未有效组织治疗,程某某在家自缢身亡,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正康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涂樱、副主任吴爱勤明知程某某病情却未按规定作出合理处置,漏报信息致使街道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街道二级调研员孙遂义履行包保社区职责不到位受到诫勉处理,街道工委书记徐启平统筹不够、工作不细致深入被责令作出检查。
12.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帮扶社区未落实工作人员到岗,多人受处分
该站根据市里有关要求,安排 8 名工作人员轮流到武昌区杨园街电力新村社区帮扶防疫工作,2 月 7 日至 11 日工作人员未到岗。该站党总支书记徐久平、站长彭青顺督导、检查不力被约谈; 负责安排帮扶工作的政工科长王领没有安排落实干部职工下沉社区帮扶工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