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车是违法,
醉酒驾车是犯罪。
9月30日晚19时,钟祥公安多警联动,通过交叉检查、流动执法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开展酒驾、醉驾、毒驾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共投入300余名警力,设置检查点8个,检查车辆5000余辆。
此次行动,共现场查处
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0余起,
其中,查处酒驾24起,涉嫌醉驾8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规定
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来源:平安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