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全面两孩政策解读

2016-10-12 08:16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全面两孩如何实施?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是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是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是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是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政策实施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但在新法实施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实施新法之前“老人老办法”的方式。   
4、新法删除了对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晚婚晚育假取消了?
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孕产妇特别是高龄孕产妇会增加,如何保障母婴安全?
我市符合全面两孩政策条件的妇女约56%在35岁以上。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大。一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二做好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三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四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总之,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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