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钟祥市人民法院在办理的多起涉企业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积极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撤诉,对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于当日内退回,有效降低了企业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本。
2021年4月,两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由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钟祥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6种等级的混凝土共计700余万元,钟祥市某建设工程公司累计支付400余万元货款,并出具欠条承诺2022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钟祥市人民法院,要求钟祥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以及违约金共计280余万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且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为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双方企业的良好发展,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针对建设工程公司反映经营困难、账面资金不足的实际情况,到双方企业进行了走访,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自行和解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钟祥法院对该案免收诉讼费。
这只是钟祥法院积极探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模式,灵活运用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的一个缩影。该院完善诉讼费用收缴机制,先后出台了《钟祥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收费改革实施方案》《钟祥市人民法院推行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收费“100”的方案》《钟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收退费管理办法》等文件。在立案阶段,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收费制度,减半收取诉讼费,全面落实“胜诉即退费”,对于胜诉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承办法官在案件生效后,第一时间提起退费流程,切实减轻了企业诉累,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该院深入推进多元解纷,对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撤诉的案件免收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积极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撤诉,对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于当日内退回,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推行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收费“100”的方案,对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破产债权争议的诉讼,不再按照债权标的额大小收费,每件案件仅收取100元诉讼费,大大减轻了债权人、破产企业的经济负担,降低了破产程序成本,促进了“僵尸企业”有序退出。
下一步,钟祥市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措施,以“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为核心,灵活运用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用“小杠杆”撬动降本增效“大收益”,在提升司法服务效能上亮新招、在降低诉讼成本上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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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霵
审核:林雪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