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不文明行为专项治理的通告

2023-06-02 13:42  

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不文明行为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依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常态化开展不文明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及其它公共区域。

二、整治内容

1.乱扔烟头、果皮、废纸等垃圾或车窗抛物的;

2.随地吐痰,打喷嚏咳嗽不掩口鼻的;

3.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护栏,车辆随意穿插、变道、压黄线的;

4.不文明养犬,遛狗不牵绳、宠物粪便不清理的;

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

6.争吵谩骂、大声喧哗、使用低俗语言的;

7.攀花折草、毁绿种菜、损坏公共设施的;

8.私拉乱接、飞线充电的;

9.衣冠不整,躺卧公共座椅的;

10.乱张贴、乱刻画的;

11.未经允许摆摊设点的。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专项治理,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社会文明风尚。对违反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钟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违反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措施

1.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不文明养犬的,依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5.踩踏草坪、毁绿种菜的,依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有占道、出店经营行为的,依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违法经营的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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