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疫苗无法继续供应、受种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从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发生的本土聚集性疫情看,Delta病毒株出现后,疫苗的保护力是有一些降低,但确诊病例里面没有接种过疫苗的人群,转为重症或者发生重症的比例显著高于接种疫苗的人。
从全球对新冠病毒变异的监测情况看,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病毒变异会使现有的新冠病毒疫苗失效。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前后,能吃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吗?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前后,一些必需的药物是可以服用的,例如治疗一些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脂血症、扩张支气管药、平喘的药物是可以服用的,但是一些退烧药、抗病毒药及抗生素等,建议不要服用。
(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2)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3)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160/100mmHg,可以接种。血压长期≤90/60mmHg,但能正常生活,经医生评估后认可,可以接种。
(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可以接种。
(6)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或游离T3(FT3)、游离T4(FT4)正常,可以接种。
(7)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8)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能正常,可以接种。
(11)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12)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3)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4)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16)抑郁症、焦虑症等病情稳定,正常生活,可以接种。
(17)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18)使用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可以接种。
(19)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早期恶性肿瘤术后,不再进行放化疗者;中、晚期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者;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22)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
(23)心脏病、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术后恢复良好、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2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建议用新冠病毒灭活疫苗。
(25)脑血管病(如脑梗塞、脑出血等)治愈者,或治疗稳定超过8周且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26)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没有其他不适的情况,可以接种。
(27)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28)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可继续哺乳。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29)月经期,可以接种。
(30)侏儒症,可以接种。
(31)其他情况或病情经过医生评估后认为可以接种的。
(1)任何原因(如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引起发热(腋下体温≥37.3℃),体温正常后72小时内,应暂缓接种。
(2)呼吸系统急性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或临床未控制;结核病活动期;胸膜疾病急性期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3)血压≤90/60mmHg(原因不明)或≥160/100mmHg、心率在安静休息时低于55次/分或大于100次/分、心脏瓣膜病变失代偿期、主动脉夹层、静脉血栓形成、心功能3级或以上、恶性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综合征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4)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炎症性肠病活动期、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5)急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严重肾病患者(未控制的急慢性肾炎患者;正在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的肾脏病患者;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或慢性肾脏病3期以上即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的患者),应暂缓接种。
(6)近期发生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者;空腹血糖>13.9mmol/L者;未控制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者,应暂缓接种。
(7)淋巴增殖性疾病未控制、再生障碍性贫血未缓解、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活动期、出凝血疾病未控制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8)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活动期、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明确合并机会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未控制的HIV感染者;淋巴瘤、白血病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患者,应暂缓接种。
(9)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应暂缓接种。
(10)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应暂缓接种。
(11)存在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情况,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12)过敏性鼻炎急性期,急慢性湿疹或荨麻疹症状体征明显者,或伴有皮肤其它症状发作期,应暂缓接种。
(13)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应暂缓接种。
(14)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确诊或无症状)6个月内,应暂缓接种。
(15)有难以评估的其他情况或病情,建议暂缓接种。
严格按照《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执行。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3)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如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不能接种。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人员,不能接种。
(1)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 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 14 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现阶段暂不推荐加强免疫。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不再加强。
(14)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
(15)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