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中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张 勇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
江 浩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
许 斌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副主任
王 芳 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主任
问:2015年湖北省出台了针对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38号文件,对参保对象和年龄有专门规定吗?跟城镇职工的退休待遇有无区别?
张 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8号文件的区别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1)参保人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本人自愿,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参保人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011年7月1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本人自愿,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提前两个月书面申请。
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张 勇: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问: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独生子女费纳入养老金放发范围吗?
江 浩: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规定,原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人员属于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的对象,从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不再纳入养老金发放。
问:现在为什么没有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江 浩:对原已经在我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继续享受。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后死亡的退休人员的遗属符合《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条件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并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从次月起发待遇。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遗属,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原已经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后停放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