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温馨提示

©原创   2020-05-19 11:42   钟祥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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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裕鹏  党委委员、纪检组长

陈元全  税政一股副股长

樊月春  税政二股副股长

虞   彬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副股长


问:我是一名房东,由于疫情影响我免收了2个月租金,增值税还要缴纳吗?

陈元全:如果纳税人与租户书面约定减收租金,此行为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与租户书面约定免收租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问:国家有没有出台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攀月春: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除湖北之外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预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1.5%暂降至0.5%。

问: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企业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企业已在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很难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陈元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问: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陈元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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