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4日),湖北省检察院公布第三批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事)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事)例聚焦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从准确把握起诉条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四方面,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因疫情滞留家中无法返深。2月14日以后,其所在的企业开始复工,因刘某某岗位性质特殊,主要负责境外业务,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返岗上班并于2月25日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及时返岗。刘某某收到通知后心急如焚,但此时出鄂通道全部关闭,所有出省通行证不再办理。情急之下,刘某某动起歪脑筋,利用所学技能,从网上下载了竹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通行证模板,伪造了一份临时通行证。抱着“没查到就上高速回深圳,查到了就原路返回”的心态,2月28日18时许,刘某某持自己伪造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驾车携带其妻儿从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出发,前往广东深圳。1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麻安高速竹山潘口入口执勤点时,经执勤人员向竹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所持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系伪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现场对自己伪造“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的行为供认不讳。竹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其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已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属于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关键人员,其伪造公文的目的是急于赶赴所在单位参加正常的复工生产,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认罪悔罪,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且犯罪嫌疑人工作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竹山县检察院结合当前促进恢复企业复工复产的社会背景,于3月19日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22日,刘某某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好出行手续,已顺利回深圳返岗上班。2020年3月,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经申报获得审批后定于当月13日复工并确定了首批复工人员名单。3月11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接到该公司复工通知后,便到其暂住地该市陈营社区申请返回其原本居住的祥龙泰然居小区。次日,陈营社区居委会给汪某某出具了准予其返回祥龙泰然居小区的证明。当日下午,汪某某与女儿一起持该证明返回其居住的祥龙泰然居小区,在该小区门口卡点执勤的张某检查汪某某的证明后认为该证明没有街道办事处的印章而拒绝汪某某进入小区,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殴打,致张某面部轻微伤、眼镜损坏。经公安和检察机关全面取证后查明:汪某某系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首批参与复工的人员,且系该公司传感器生产线中贴片工序的重要技术骨干,该市陈营社区居委会根据其复工通知及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给其办理了通行证明,祥龙泰然居小区防疫卡点的工作人员对有关文件理解不够全面,未准许汪某某进入小区,引发矛盾和纠纷。综合全部证据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认为,汪某某持有效的证明文件进入祥龙泰然居小区的行为不属于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的行为,且双方矛盾激化与疫情防控人员对相关文件的理解和执行不精准有一定关系,故汪某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听取了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后汪某某向张某道歉,张某对汪某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公安机关经过全面取证,最终对该案不予立案。2019年12月,大冶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黄石某有限公司在拆除厂区内废旧厂房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将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建筑垃圾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公共环境的措施,危害公共环境安全。2020年1月,该院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公共环境侵害。该公司立即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再利用项目的建设,并对原堆放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在跟进监督过程中,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向大冶市检察院反映,黄石某有限公司是黄石从事精密铸件自动化生产的重要企业,近年来大力推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为黄石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202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存在较大困难,因此该公司请求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全面整改后依法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经对该案跟进调查后,大冶市检察院认为,在实现了保护公益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从轻处理措施,保障其顺利复工复产。事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大冶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进行了书面回复,大冶市检察院依法终结该案。目前该企业已顺利复工复产并开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