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的一纸通报引发广泛关注:从武汉回乡的苟某刻意隐瞒发热症状和行程,不仅自己和儿子感染,还造成900余人被隔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了解,这是疫情期间青海,乃至全国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今天(17日)上午,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现场
苟某是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长期在武汉经营兰州拉面馆。
1月16日,他乘坐火车从武汉离开,次日19时到达西宁,乘同村村民私家车返回家中;
1月18日傍晚,苟某至西宁市城东区探望其弟并留宿;
1月19日,苟某以感冒为由到村卫生室就诊,被问及返宁时间,谎称已40余天;
期间,苟某不主动居家隔离,随意走亲访友;
1月23日,村委会要求武汉返宁人员登记,苟某未按要求做;
1月25日晚,面对医护人员及村干部,苟某仍谎称回家已40余天,车票已撕毁;
1月27日,自感身体不适,苟某在其妹等亲属陪同下,到青海红十字医院就诊,诊断为疑似病例;
1月30日,确诊。
简而言之,他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并住院治疗。
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刻意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更加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回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确诊次日,即1月31日,苟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西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介入后认为,苟某对自己已感染新冠肺炎并不知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经治疗,苟某治愈出院。3月9日,湟中县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苟某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鉴于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苟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 长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