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梳理发现,围绕疫情防控的网上谣言,主要分为几种:
散布不实疫情信息;
传播没有依据的防治知识;
将过去发生的突发恶性事件移接到疫情防控时期等等。
媒体为此还开设了辟谣专题、较真平台等,及时纠正,以正视听。但有的谣言散布太快,已产生不良影响。
2月3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有消息在网上流传,称:“周边部队开始集结,各连锁酒店全部被政府征用,如果10号疫情不好转,解放军进城全面接管,
每天的菜解放军按你家人口按需配给送你家里,封户。”该消息很快在网上网下传播,有市民涌进超市大量购物。警方经调查,查明系38岁男子李某在网上发布该消息,并于4日将李某抓获。李某交代所发布信息是自己编造,因涉嫌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专家说法】
乐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等):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突发疫情期间严打的20类30个罪名犯罪行为,其中就包括“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转发朋友或网上一些后来被证实为虚假的信息,也有责任吗?有责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人人共同营造科学防治、理性应对的社会氛围,就是对疫情防控的最大支持。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 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