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荆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消毒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荆,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违反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隐瞒病史进入公共场所,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措施以及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六、威胁、殴打(伤害)、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严重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以及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其所属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和本通告。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同舟共济,不信遥、不传谣,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荆门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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