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隔离?后果来了:近日,江苏无锡对9名拒不配合居家隔离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山东济南一确诊女子,其3名家人隔离期间逃离,已被找回采取强制措施;青海西宁一确诊患者多次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对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明确规定。作为密切接触人员本身就是被感染的高危人群,自觉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是对自己负责;遵守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是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的必要举措,是对他人负责。若因自己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扩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有权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发布铁路、航班信息,急寻同程密切接触人员。铁路部门为何不可以直接公布同程人信息?
按照现有的交通出行实名制要求,锁定同行人员并没有技术障碍,为何相关部门要多次发布寻找同程人的信息而不采取更为“便捷”的方式寻人呢?其实,这是为了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同程人隐私。但与此同时,一些微信群却肆意泄露、传播武汉返乡人员的家庭信息,很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不当泄露个人信息,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发生泄露对相关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共同的敌人是疾病、是病毒,而不是武汉人。”连日来,一些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采取了诸多有力措施,但也发生了一些不理性、不合法的做法。防控疫情应当理性科学,防控手段也要合法合规。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可以采取封锁、隔离措施的地区外,其他地区均不得非法拦路设卡、阻断交通。如果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非法封堵住宅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和侵权。
? 本文来源:湖北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