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疑似患者、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经教育警告无效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检测、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区域封控、交通管制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开展场所营业、聚众聚集活动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侮辱、威胁、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控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点正常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