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省政府明确的2月13日24时。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对群众举报或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违反疫情防控举措、未经同意擅自复工复产、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的,对其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指导企业做好返工潮、复工潮疫情防控,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制定相应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在复工复产前要严格做好准备工作。要加强疫情防控,强化门卫和厂(矿)区安全防护,配备测温仪、口罩、消毒液等设备设施,突出食堂、职工宿舍、电梯井等人员聚集场所管理,明确留观、隔离、上岗等具体措施。对来自、去过或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留观措施;对出现发热等症状及其接触人员,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2月14日前,企业不得催促或招聘人员提早到厂(矿),疫情结束前不得组织聚餐等集体活动。要强化教育培训,采取自学、网络视频教学等方式,突出对疫情防控政策、防控措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治理“五到位”规定。 要严格复工复产检查。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时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一现场核查;所有地采矿山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复工复产,应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其他企业复工复产由各地按照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执行,对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复工复产。 要强化服务指导。对春节期间未放假的工商贸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地应建立企业清单,落实“一厂一策、一厂一专题小组”的工作要求,采取远程服务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千方百计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要灵活掌握有关政策。对因疫情不能复工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相应延长其建设工期;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整改时限服从于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加强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2月13日24时后有复工安排的企业须提前向当地经信、商务、住建等部门报备,是否复工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告。
来源:荆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