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销售伪劣防疫用品、利用疫情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防疫期间市场秩序。
现将各地查办的部分案例集中曝光,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案例一: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销售医用口罩案
1月23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市民投诉,对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大幅抬高一次性口罩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2019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湖北诺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诺坤)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规格17*18CM-3P*1袋),进价每袋9元、9.9元,销价每袋18元,截止2020年1月21日上午销完。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市城区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1月21日,当事人从湖北诺坤购进上述同品名同规格一次性使用口罩8000袋(暂未开具发票),每袋购进价格9元、9.9元(均价9.225元),购进货款73800元。当日,当事人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指令所属药店将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由原价每袋18元提价至49元销售,1月22日,将销售价格调整为每袋28元、29元。经查证核实,1月21日、1月22日,当事人通过连锁药店分别以每袋28元的价格销售1034袋,以每袋29元的价格销售849袋,以每袋49元的价格销售4390袋,合计销售6273袋,提价获利金额155769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荆门市利民药店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医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家倍呵护”一次性医用口罩无价格标签,未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纠正。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医用口罩,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湖北宜草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荆门市南京路店涉嫌利用肺炎疫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0年1月2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橱窗玻璃上贴有“关注新冠状病毒等疫苗不如早预防, 医用口罩、板蓝根颗粒、蛋白粉、VC片,宜草堂大药房有售”字样的招贴,但其不能提供医用口罩、板蓝根颗粒、蛋白粉和VC片能够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证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涉嫌利用肺炎疫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1月29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查处。
案例四: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荆门苏畈桥分店涉嫌利用肺炎疫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0年1月2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柜台上悬挂写有“预防呼吸道冠状病毒茶饮方:玄参10g、金银花15g、连翘15g、板蓝根20g、天麦冬10g、罗汉果15g、葛根15g、甘草5g, 备注:1.系每剂为单个成人一天量;2.糖尿病人去罗汉果”字样的招贴,但其不能提供此茶饮具有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功效的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涉嫌利用肺炎疫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1月29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查处。案例五: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
1月26日,京山市永兴市场监管所根据市民举报对城区当事人所属超市大幅抬高蔬菜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属超市当日销售的丝瓜、刀豆、苦瓜每500克价格分别高达12.98元、15.88元、16.98元。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将蔬菜调整至正常价格销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案例六:钟祥市皇城一号超市涉嫌哄抬价格销售一次性口罩案
1月29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当事人销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用品口罩等价格,发现其购进的新品一次性口罩、成人N95口罩和儿童N95口罩在1月25日至28日每个售价分别达到2元、25元和30元,而其购进价为1.70元/个、20元/个和23元/个,购销差价额均超过了15%。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2020〕3号),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哄抬价格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1月27日,东宝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市民举报检查当事人销售口罩等肺炎防疫用品价格,发现其经营的N95口罩(3只装)销售价格每包高达9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案例八:荆门市昊天大药房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案
1月27日,东宝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口罩予以扣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案例九:荆门市东宝永康药店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案
1月26日,东宝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消费者投诉检查当事人销售的肺炎疫情防控用品口罩等情况,发现其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不合格口罩19盒。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案例十:荆门天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林店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1月29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当日从其荆门公司购进一次性白色和蓝色口罩3800个、2500个,购进价分别为0.8元/个和1元/个,然后加价每个均以2元销售,购销差价率达50%以上。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沙洋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来源:荆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