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与共和国同步,历经70春秋的成长与发展,目前全省拥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91家,播出广播电视节目200多套,有线电视用户1060万户,广播电视互联网用户达到1155万户。
为保障和促进湖北广电事业和产业的高质量发展,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施行,开启了湖北广电事业产业全面依法建设和发展的新局面。
《条例》共有7章53条,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络,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设备的建设管理,从节目制作和播放,到公共服务、保障人们收视收听的合法权益,都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同时,《条例》将全省广电新闻采编业务人员首次纳入了法治化管理,要求深入基层,服务人民,引领舆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针对当下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条例》以前瞻性眼光,为广电事业的媒体融合,实现未来全媒体发展预留空间,助推广电事业转型升级。
为促进广大农村特别是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条例》明确要求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确保人民群众收视收听的合法权益。
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肩负着“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条例》的实施,必将助力湖北广播电视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
来源:湖北网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