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电捕鱼,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入刑事处罚程序!

2019-04-17 18:08   钟祥融媒体中心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长江、汉江禁捕期,但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禁捕规定,在长江、汉江水域非法捕鱼、电鱼,严重破坏渔业生态。

      2019年4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渔政部门的配合下,查获一起禁渔期非法电捕鱼案件,抓获嫌疑人4名。据悉,这是今年汉江禁渔期以来,钟祥警方查获的首起捕捞水产品案。

       2019年3月20日21时许,钟祥渔政工作人员在汉江钟祥市柴湖镇中心集段水域,现场查获柴湖村民陈某、向某、陈某某、李某等四人使用背负式电力捕鱼器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钟祥市水产局立即将情况向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了反映。

(四名嫌疑人正用电力捕鱼器捕鱼)

      接到线索后,治安大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3月20日下午,柴湖镇黎明村村民陈某邀约向某、李某、陈某某去汉江电打鱼,当晚8时许,四人骑着两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汉江钟祥段柴湖镇中心集水域,穿着下水裤戴着头灯,一人背着一台电力捕鱼器进入汉江河里开始捕鱼。四人在河边呈半月形包围形式,将河里的鱼捕捞起来,岸边有部分村民围观,帮忙捡鱼。两个小时后,正在汉江巡查的钟祥市渔政工作人员将陈某等四人现场查获,当场收缴鱼获6.7公斤,查扣电力捕鱼器四台

(四人使用的电力捕鱼器)

      办案民警与陈某等四人联系,经过工作,陈某、向某、李某,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四人对在禁渔期内使用违禁方法在汉江钟祥段中心集水域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鱼获已放生)

      办案民警表示,即使不在禁渔期也绝对不允许电捕鱼,电捕鱼直接破坏了汉江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将加大日常巡查和宣传力度,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目前,陈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经进入刑事处罚程序。


有些人肯定要问了

就捕了6.7公斤的鱼

怎么会这么严重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法律解释



本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平安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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