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一人大监督工作备受关注,并被称为环保工作的首次人大“年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从2016年开始每年听取年度环保报告?据了解,在2016年以前,“听取并审议国务院关于上一年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一内容,从未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里。直到今年,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启动实施满一年。
其实,这是新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新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不仅是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抓手。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作为每年例行开展的监督工作。也就是说,以后每年国务院都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并将这项工作列入了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15日公布的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显示,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听取审议监督方面的报告23个,包括专项工作报告12个、计划预算监督报告5个、执法检查报告6个。而《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被列入
12个专项报告中,并安排在4月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
为开展这项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哪些准备?据了解,为组织实施好今年首次开展的这项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做好此项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按照沈跃跃副委员长的指示要求,就报告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等提前两个月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为今后开展好这项工作打下基础。
2月27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提前听取和审议了环保部关于2015年全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报,沈跃跃出席会议并对报告的修改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环资委组成人员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此次会议要求,对报告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环资委转来了正式报告。9天后的4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京举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被列入此次会议议程草案。
4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就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汇报,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并审议国务院年度环保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应对严峻环保挑战的重要举措,对加强人大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力度意义重大,且为地方人大依法开展有关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4月28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首次听取审议这方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今后要形成制度化安排。希望国务院和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那么,正如委员长讲话中强调的——从“2016年首次听取审议”到“今后形成制度化安排”,可以预见,在此之后,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将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例行开展的监督工作。对于地方而言,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地的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也有了可供参考的样本。我们期待各级地方政府能像国务院这样,依法向本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