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双重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必须同时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用好,实现既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需要不断增添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双动力。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即将提请本次人大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提出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都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既互为补充、互相衔接,又不可彼此替代,必须真正把“两把尺子”结合起来贯通运用,才能做到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既考虑纪的因素,又考虑法的内容,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另一方面,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以更加健全完善的体制保证审查调查权高效规范运行。
双重职责、双重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依纪审查到依法调查,从查办大案到抓早抓小,只有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好双重职责,才能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将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记者 徐大勇)
六、 赋予监委必要权限和调查措施
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虽然将来职权行使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职权的类型基本上与过去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大致相同,并非权力无限大的“超级机构”。
即将提请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一是将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为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二是将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三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过程中,对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四是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在监察法中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总体来看,目前规定的这些权限基本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措施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款物处理。尤其是对留置调查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法草案还明确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监察法的边界是对公权力的制约,监察的边界是对握有公权力、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制约,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始终坚守边界,严格依法监察。(陈治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