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入最高法报告,这两起“小案”其实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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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代表了中国审判机关法治理念的升级:不仅关注“大案”,也在意一起判决可能影响社会风气的“小案”,用足了司法判决正风俗、定人心的杠杆作用。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报告的附件中提到了两件民事案子——“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
最高法的报告提到这两起“小案”,别有深意,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对于那些直接影响社会风气、万众关注的个案的重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也认为,司法裁判还承担着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的功能,“法院要考虑裁判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示范效应”。
司法判决不仅是调整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它还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新的规范、新的是非对错标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以相关司法判决作为标尺,来评估自己行为风险和利益得失。所以,一个司法判决的社会效益,不仅限于案件本身,还意味着司法机关决定要确立什么样的是非观,社会成员将遵循什么样的是非观。
以“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来说,医生正常劝阻老人不要在公共场合吸烟,老人意外病发身亡,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医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然而,舆论认为判决损害了社会应有的规则意识,终审判决做了及时纠正,让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的确,如果见义勇为、正常劝阻不要在公共场所抽烟,这样的行为最终在法律上得到了负面评价,甚至让当事人付出真金白银,那就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或者形成了社会冷漠氛围,无人敢挺身而出;或者会让公众形成对于违法者、违规者姑息迁就的消极心态,甚至会让一些违法者、违规者有恃无恐。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于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就是“每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社会舆论中朴素的正义观,是法理的源泉之一,司法专业主义应该发挥司法判决定分止争的作用,引导社会积极向善,给善良者以力量,给勇敢者以保障,在具体司法个案中给出明确的是非观。
“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案”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及时回应了民间的焦虑,纠正了之前司法实践中的某种苗头——“谁惨谁有理”“死了人总有人赔偿”,这种倾向极易让法律变成了“和稀泥”,让司法公信蒙尘。
或许,这两起案件在很多人眼中都属于社会性的“小案”,但其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也代表了中国审判机关法治理念的升级:不仅关注“大案”,更认识到那些情节不大,但影响范围不小,甚至一起判决可能影响社会风气的“小案”,用足了司法判决正风俗、定人心的杠杆作用。就此而言,这两起“小案”价值并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