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承天大道、校场路、莫愁湖路创建文明示范路的通告

©原创   2017-12-01 11:12  

各位市民朋友们:

市政府高标准修建和配备了承天大道、校场路、莫愁湖路基础设施,受到了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为将这三条路打造成文明示范路,并保护这些基础设施不受损害,特就市民行为规范提出“五禁止”:


一、禁止在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非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凡在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非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不妨碍交通的,锁定机动车车轮。

承天大道停车场有:农业局技术推广中心、国土整治局、地税局、第四人民医院、粮校、人社局劳动就业大厦、国资局宿舍楼等单位停车场,提倡文明示范路以步代车、骑行共享单车或搭乘公交车。

二、禁止沿线各门店出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承天大道、校场路、莫愁湖路沿线早餐店、水果店、汽车修配店、洗车店、夜市摊点等不得在店外经营。有占道、出店经营行为的,根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违法经营的工具和物品。

三、禁止沿线流动商贩摆摊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凡在街面兜售水果、甘蔗、公安锅盔等小吃的,根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违法经营的工具和物品。

四、禁止损坏沿线绿化、地面砖、电力电线、管沟等基础设施。凡是未经批准占用和损坏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为的,根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15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禁止沿线各门店乱搭遮阳棚、钢构棚、灯箱、户外广告。凡是未经批准的,禁止在道路两侧临街门店搭建遮阳棚、钢构棚、灯箱、户外广告等设施,凡是违反的,根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钟祥市文明办

钟祥市城市管理局

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7年11月30日

(编辑:付舟)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