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江歌案”:中日两国对该案都有刑事管辖权

2017-11-15 08:32   专家谈“江歌案”:中日两国对该案都有刑事管辖权  

近日,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因一段视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根据公开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来自山东青岛的中国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

据日本警方公布的消息,当天,江歌头部遭利刃砍伤。案发15分钟前,江歌还曾报警称公寓外有可疑人物。

2016年11月24日晚间,日本警方对外通报称,以涉嫌杀人罪对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指控其杀害了江歌。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为山西人,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大学院汉语研究科学生,系江歌同住室友刘鑫的前男友,疑因拒绝刘鑫提出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与刘鑫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骚扰。事发当晚,江歌在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陈世峰,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其杀害。

据媒体报道,2017年12月11日至15日,此案将在日本开庭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针对此案,日本和中国都有刑事管辖权,日本有属地管辖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人在别的国家实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属国即享有管辖权。而且,由于犯罪地所属国对犯罪人的管辖通常更为便捷和有效,就会在事实上形成属地管辖优先。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日本也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日本法院如果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王剑波表示,就管辖问题来说,日本具有属地管辖权。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嫌疑人进行审判。

王剑波说,日本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时延安表示,中国有属人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剑波表示,故意杀人是严重暴力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也有权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王剑波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或者经过日本法院判决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回到中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江歌案,如果陈世峰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王剑波提醒说,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经过外国审判的,法条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刑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江歌案来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中国人呢?

对此,王剑波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保护管辖。但是,如果该外国人不进入中国领域,这种管辖就很难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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