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护士延续注册 (4) |
行政审批内容 |
护士延续注册 |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
1、《护士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部分下放第34项。 |
审批条件 |
下列情形不予延续注册: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4、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
办理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20个工作日(即办件) |
联系电话 |
6901699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批、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