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省规定公职人员超生仍可能被开除

2016-09-28 08:44   法制网  

目前,北京市正在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生两孩儿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区市)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修订的一个趋势是降低了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征收标准,但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然严厉。有25个省份的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其中14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这14个省(区)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海南、湖南、辽宁、浙江、广东。

其中,有5个省(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

同时,相当多的省份在行政处分之外,增加了其他惩罚措施,如不得评先、不得提职、晋级评奖等。

  开除公职规定仍很普遍

记者统计发现,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贵州省、云南省、湖北省、宁夏自治区和广西自治区等5个省份直接明确予以开除处分。比如,湖北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等省则区分违法生育的情形和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针对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开除处分。比如,陕西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三)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作为人口大省的河南省则要求,依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重庆黑龙江没提“开除”

记者还注意到,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超生的,在4个直辖市中,除了重庆市删除了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外,其他3个直辖市均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实上,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超生,重庆市删除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并非是孤例。今年4月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查询2015年4月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现,该条例指出,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五千元的罚款。单位应当对违法生育的职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记者发现,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超生,江苏省和甘肃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直没有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浙江、江苏等省份将所在单位列为责任主体。

在浙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江苏进一步要求,公民违规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超生者应聘公职受限

记者梳理各地计生条例还发现,多省份将未录入或拟录入国家工作人员的也纳入规制范畴。其中,辽宁省和广东省规定对超生人员5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再如,广东省明确,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和山西省则进一步规定,违规再生育子女的,永久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山西省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不得评先提职奖励

统计结果还显示,针对工作人员超生,除了行政处分,一些省份还增加了不得评先、不得提职、晋级评奖等惩罚措施。

例如,青海规定,超生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3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类似规定还有北京、云南、海南等省份。在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规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3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云南规定,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3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此外,在预征社会抚养费方面,贵州规定,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