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6年4月3日,李殿勋省长签署省政府第438号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背景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地名工作,多次作出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强调地名有文化、有历史,要把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放在更重要位置,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以人名命名地名。2022年5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施行的《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作出规定,为新时代地名管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在加强我省地名管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地名管理服务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深化拓展,现行办法已滞后于时代发展要求,有必要对标上位法对我省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在省民政厅起草送审稿基础上,省司法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征求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在省内开展立法调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立法协调论证会。秉持“需要几条,制定几条”“几条有用就保留几条”的原则,在体例设置上不追求“大而全”,经与省民政厅反复沟通、研究修改,形成修订草案,并按程序完成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28条,主要从管理体制、细化程序、明确要求、地名保护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理顺地名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明确地名管理原则,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确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地名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地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三是编制地名方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细化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程序。一是明确命名、更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应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以人名、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等;规定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二是进一步细化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规定,就自然地理实体、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街路巷、住宅楼宇等不同类型地名的命名、更名,细化提出申请的主体、批准主体和相关程序,便于实际操作。
(三)明确地名使用和标志设置有关要求。一是规范标准地名使用,规定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规范。二是明确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主体,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上位法关于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要求,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地名标志、街路巷牌、交通指示牌等不同类型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主体。三是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强调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名标志上的汉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书写。
(四)强化地名文化保护传承。一是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保护、研究与传承,加强地名公益宣传。二是编制地名保护名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地名保护名录,并优先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是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和知识普及。
修订后的《办法》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方面要切实加强宣传贯彻落实,确保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