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爱东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姜红霞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曾令文 市医保基金核查中心支部委员
马朝烨 市医保基金核查中心办公室主任
何茜茜 市长期护理保险中心待遇审核股负责人
主持人: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自2026年4月1日起,基本医保异地就医执行全省统一规定,荆门市异地就医备案有“十个变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姜红霞:变化一:承诺制备案后须在30日内补齐认定材料。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备案审核通过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须在备案申请提交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齐有效的认定材料。
变化二:补充材料审核可线上、线下2个渠道办理。线上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APP等渠道补传认定材料,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线下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补齐认定材料,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结。
变化三:承诺制备案失效后,参保人异地就医不能再使用承诺制备案。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认定材料的,本次备案失效,并且该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异地就医承诺制备案服务。期间,已发生异地住院类别医保结算的,该参保人员的行为将被纳入医保信用评价。
变化四: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按五类人员设定5个期限。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长期有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为2年;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转诊人员备案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通过签署个人承诺书办理的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30日。
变化五: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截止时间统一为不超过60日。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申请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予以支持,补办备案选择的开始日期较当前日期提前不得超过60日。
变化六:参保人多个异地就医时,设立备案类型限制。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就医地只能办理一种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就医地最多可同时办理一个长期类备案和一个临时类备案。
变化七:新旧政策衔接过渡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1日。
1.2026年4月1日前通过承诺制办理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三类异地长期居住类备案人员设置统一结束日期为2026年10月31日。结束之后,参保人需重新提交规范材料申请备案。
2.2026年4月1日前通过认定材料办理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有效期都执行最新政策。
对现有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结束日期不作调整;
对现有的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结束日期大于2027年3月31日的,全部调整为2027年3月31日;
对现有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结束日期大于2028年3月31日的,全部调整为2028年3月31日;
对认定材料不实或不全的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备案,应及时予以终止。
变化八:分类设定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结算规则。1.省内异地就医。参保人使用“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直接结算;
使用“普通门诊”、“定点药店购药”、“特药门诊”、“生育住院”类别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直接结算。
2.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使用“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直接结算;
参保人使用“普通门诊”、“定点药店购药”医疗类别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直接结算;参保人手工(零星)报销使用“特药门诊”、“生育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结算。
3.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时校验备案。参保人员按照入院时的备案类型享受相应医保结算待遇。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出院时不受备案有效期和备案类型变更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不支持出院结算后更改备案类型重新结算。
4.未备案人员结算。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在就医地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变化九:统一执行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认定材料。关于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中的提到的居住证有明确形式,应为公安部门开具的制式居住证(含电子版居住证)。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提供的受理凭证作为认定材料。
注意:社区(村)、乡镇(街道)开具的居住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流动人口登记凭证、临时居住登记凭证、就医地的房产证等不作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认定材料。
变化十:自2026年6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荆门市区域外住院治疗的,相关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待遇标准调整一
办理了异地转诊备案、异地急诊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500元。
待遇标准调整二
办理了异地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就医时,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办理了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就医时,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25个百分点。
待遇标准调整三
未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异地转诊备案、异地急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和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发生异地就医结算时,不区分医疗机构机构级别,住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支付比例比照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
注意: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执行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政策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