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小区大管家!这些法律常识业主一定要知道

©原创   2026-05-25 11:00   钟祥市融媒体中心




陈  刚  房产服务中心党委委员
刘慧慧  房产服务中心党委委员
唐  光  房产服务中心物业股股长


主持人:什么是“物业管理”?


陈  刚:简单说,物业管理就是大家业主一起出钱,请一个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帮咱们管好房子、设备、场地,搞好卫生和安全。说白了,就是公共区域的“大管家”。



主持人:物业主要该干哪些活?


陈  刚: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规定,活儿还挺细。比如:按合同提供好服务,入住前要书面提醒注意事项;做好安保,监控要正常;搞好卫生,引导垃圾分类;定期养护公共设施;修修补补要有记录,账目得清楚,业主有权免费查;24小时值班,有突发情况要能处理;还要听业主意见,不断改进。总之,管安全、管卫生、管维修、管服务。



主持人:房子买了一直没住,这种情况下要交物业费吗?


刘慧慧:需要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主持人:小区地面上的停车位,到底归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刘慧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若地上车位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并且地上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车位面积也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公摊面积,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车位所有权进行处置。


主持人: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场地等产生的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吗?


唐  光:不归物业公司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