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法定程序 收养关系无效——钟祥市人民法院郢中法庭审结一起确认亲子关系案

©原创   2025-03-13 10:02  

 

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郢中法庭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宗旨,成功审结一起确认亲子关系案。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立法原意,要求公民的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了法律的司法权威。

原告马某因小孩徐某某抚养权、监护权事宜与被告徐某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徐某某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并判令徐某某的抚养权、监护权归其所有。

郢中法庭在受案后查明:马某于2020年9月30日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某。湖北省公安县人民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母亲为马某,父亲为徐某。后因马某系单身、小孩户口无法登记等原因,经中间人协调,马某同意将非婚生子徐某某给徐某及其妻子收养,但双方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马某因无法看望、抚养小孩徐某某,故向法院起诉。

郢中法庭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案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直接涉及马某对小孩是否有抚养权。案件审理中,马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马某提供了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及与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必要证据,徐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可认定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马某以往同意将小孩交由徐某抚养照顾,但徐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马某要求获得徐某某的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公民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是法定程序。徐某收养子女未经法定程序,其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马某提供了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情况下,徐某不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认定马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最终,马某获得了小孩的抚养权、监护权,该案宣判后小孩已从外地接回与母亲和睦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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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霵

审核:林雪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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