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合集 第3集 网约车6种违规经营行为会被处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