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惠农支农政策之窗⑪

2024-09-25 15:35  

第六部分 美丽乡村建设

 

一、乡村建设类

56.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2)补助对象:支持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支持省会城市所辖县。

3)支持内容: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建设、村容村貌提升。

4)补助标准: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符合要求第二年继续支持的,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

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类

5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7号)。

2)补助对象:秸秆还田、收、储、运、销、用市场主体。

3)补助内容:按照秸秆科学还田、收储及五化利用(肥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饲料化)的实际秸秆数量进行补助,已享受收储补贴的秸秆,在五化利用时不再给予补贴。

4)补助标准:省级按要求选定重点县和秸特色模式县,重点县补助500万元/处,特色模式县补助200万元/处。县级按照秸秆收储运和离田利用不超过50/吨、处理还田不超过20/吨的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补助,丘陵山区根据实际收储运难度可将补助标准上浮10%以内。

58.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5号)。

2)补助对象:农民、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废旧农膜回收组织。

3)补助内容:根据项目申报,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4)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在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加厚高强度地膜每亩补贴30元,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贴60元。补贴形式可采用直接补助、间接补助、以旧换新等,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可由项目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9.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33号),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建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542号)。

2)补助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

3)补助内容: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秸秆农膜污染等治理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包括生态净化、尾水调控、坡耕地径流拦截等农田氮磷流失减排工程;畜禽粪污高效堆肥、厌氧发酵、污水深度处理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工程;复合人工湿地、三池两坝、工厂化循环水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程;秸秆深翻还田技术、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青(黄)贮、氨化等饲料化和食用菌栽培等基质化利用技术;农膜回收网点、资源化再利用等工程建设。

4)补助标准:对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6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2)补助对象: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优先将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涉及到建设用地有保障(如产粮大县等)的县纳入支持范围。

3)补助内容: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长期定位监测点。

4)补助标准: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61.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深入推进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通知》(农农(肥水)〔20239号)。

2)补助对象:原则上主要为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补助内容:突出种养循环,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服务组织为抓手,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支持,建机制、创模式、拓市场、畅循环,力争通过5年试点,扶持一批粪肥还田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服务组织和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运行机制。

4)补助标准:各试点县充分考虑养殖主体、种植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因素,开展试点典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探索分作物、分粪肥种类精准补贴模式,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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