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
5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湖北银保监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1〕29号)、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3〕2号)。
(2)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3)贷款金额与期限: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不超过10万元(含);3年期(含)以内。
(4)贷款利率:银行机构以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贴息方式: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过渡期内已发放,且过渡期后到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继续享受全额贴息政策。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
(6)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5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4〕23号)。
(2)支持对象: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革命老区县,优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
(3)补助内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农村必要的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等。
(4)补助标准:项目建设资金由国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根据乡村振兴任务实际和预算进行安排,采取定额测算的方式分两年拨付到位,每个项目区补助资金约5000万元,首次拨付启动资金4000万元,第二批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是否安排。
53.光伏收益分配(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扶发〔2020〕8号)。
(2)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
(3)支持内容:设置光伏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光伏公益岗位:可设置电站管护员、特困对象护理员、保洁员、绿化员、防火员、护路员、护河员、管水员、巡查值守员、易迁安置区管理员等公益岗位,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其他公益岗位。公益岗位工资一般不少于500元/月,不超过1000元/月。小型公益事业:小型公益事业是指贫困村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小型灌溉水渠维修、小型环卫设施建设、小型绿化照明设施建设、小型除险加固工程等。
(4)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扶贫可实施产业发展奖补、教育助学奖补、道德示范奖补、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脱贫户临时补助、突发意外脱贫户临时救助等。
54.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5号)。
(2)补助对象:建档立卡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
(3)补助内容: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外出务工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
(4)补助标准: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脱贫人口按照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外出务工交通补助过渡期内只能享受一次。
55.雨露计划(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业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44号)。
(2)补助对象: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湖北省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3)补助内容:弥补农村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接受职业教育的学费、交通费、生活费等支出,切实减轻脱贫家庭经济负担。
(4)补助标准: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各地补助对象享受雨露计划补助的同时,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