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农业农村产业发展
37.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23〕25号)。
(2)补助对象: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3)补助内容:资金奖补主要补助内容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农业品牌升级、智慧农业建设、联农带农增收。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高效规范,依据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率应达到95%以上,建设任务完成进度原则上达到90%以上,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六不得”的要求。通过竞争遴选的每个奖补资金总额1亿元,创建、中期评估和认定分别按0.3亿元、0.3亿元、0.4亿元安排。通过书面审查的每个奖补资金0.7亿元,创建和认定分别支持0.3亿元、0.4亿元。
38.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号)。
(2)资金额度:通过竞争遴选的每个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1亿元、0.5亿元、0.5亿元分三年安排。
(3)支持方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
(4)申报条件:所选产业应突出体现我省农业产业优势特色,是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市(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以市(州)政府或市(州)办公室文件出台了指导意见或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础较好,种(养)规模大,有较强的加工转化能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省内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已初步形成集中连片发展格局;产业经营主体活跃,有多家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较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参与。已列入省级“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优先纳入储备项目。
39.农业产业强镇(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10号)。
(2)支持对象:产业强镇。
(3)支持内容:一是壮大农业主导产业。依托镇域1个农业主导产业,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原料基地、加工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二是培育产业融合主体。创新产业组织方式,支持建设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三是探索金融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的新路径。着力解决好产业发展中金融服务和科技支撑不足的问题,促进产业持续发展。四是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动龙头企业以乡镇为基地建设加工物流等中心,就近就地吸引农民就业、创业。引导农业企业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在此基础上,重点支持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中的冷藏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推动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逐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支持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共同发展镇域经济。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300万元,通过认定再奖励700万元的方式。
40.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小龙虾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农发〔2023〕25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落实“虾十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0号)、《省委农办关于支持黄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农组办发〔2023〕12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落实“鳝七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22〕26号)等。
(2)补助对象:原则上为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养殖业和农机行业市场主体。
(3)补助内容:聚焦畜牧、水产、农机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新模式(以下简称“三新”)试验示范和成果转化、畜禽水产品种繁育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品种保护和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等工作。
(4)补助标准:按项目法分配的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不少于100万元。
41.农业社会化服务(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
(2)补助对象:相关农业服务主体或农户,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各项目实施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实行县域内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3)补助内容:聚焦粮食作物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结合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产粮大县服务粮食面积不少于总任务面积的80%,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确定本区域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并形成支持的优先顺序。着力支持病虫害统防统治、深耕深松、工厂化育秧等技术程度高、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高、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托管环节。
(4)补助标准: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项目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在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的前提下,县级实施方案需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规模 经营主体补助上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中享受补助的环节,不能在其它项目里重复享受补贴。
42.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农业农村部2024-2025年数字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优先支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3)补助内容: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农业集成应用体系。
(4)补助标准:中央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