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保供之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28.粮改饲补贴(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
(2)补助对象: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
(3)补助内容: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兼顾各地有饲用需求的饲料桑、饲用大麦、杂交狼尾草、高粱、小黑麦、皇竹草等区域特色饲草品种。
(4)补助标准:优质饲草料收贮补贴,每吨不低于50元。“粮改饲”全省统一按照每立方米青贮料折合0.8吨、每吨干草折合3吨鲜青贮料计算收贮数量。
29.肉牛肉羊增量提质(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
(2)补助对象:支持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和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肉牛肉羊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
(3)补助内容:支持依托地方牛羊品种,通过开展人工种草、改良草山草坡,提供更多优质饲草;提升基础母畜存栏,实施牛羊品质改良,提高生产性能;扩大牛羊养殖规模,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和标准化生产水平,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培育一批产业融合发展主体,打造地方特色优势肉牛肉羊产业。
(4)补助标准:各项目县根据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情况,分类分档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额度的15%,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30.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
(2)补助对象:支持实施蜂业全产业链发展的养蜂专业合作社、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场(户)以及蜂业技术支撑机构等主体;支持从事蜂授粉服务的企业或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授粉服务。
(3)补助内容:养蜂大县蜂业全产业链发展,主要支持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完善蜜蜂良种繁育体系,改善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推广成熟蜂蜜生产,建立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培育推广成熟蜜品牌,打造产加销三产融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蜂授粉技术推广与市场培育,主要支持开展蜂授粉技术推广和授粉专业化服务,推进蜂授粉替代人工授粉,扩大高效蜂授粉专业服务市场规模,逐步建立蜂授粉高效市场化运营机制;开展蜂授粉技术培训服务,组织授粉蜂性能评价和效果评估,提高蜂授粉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快蜂授粉技术应用普及。
(4)补助标准:养蜂大县蜂业全产业链发展,原则上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额度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蜂授粉技术推广与市场培育,补助对象年提供授粉蜂群数量不少于2000群,根据提供授粉服务的蜂群数量按照不超过500元/群的标准给予补助。
31.奶农家庭农场合作社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
(2)补助对象: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奶牛家庭牧场、养殖合作社)。
(3)补助内容:支持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提高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一是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二是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4)补助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10-12个,补助标准分为2-3档,每个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32.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2)补助对象:选择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
(3)补助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气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秤、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每个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300万。
33.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
(2)补助对象:强制免疫补助对象原则上包括畜禽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强制扑杀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3)补助内容: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护服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2.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3.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
(4)补助标准:《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和我省动物防疫实际,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和据实结算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补助均据实结算;对强制免疫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将上年度统计的畜禽养殖量、防疫物资使用、人畜共患病防治、疫病净化及工作绩效等作为分配因素,进行补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