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保供之农机购置更新补贴类
17.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补助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助内容: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4)补助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18.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
(2)补助对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单位及个人,参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的个人。
(3)补助内容:免征号牌费(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用)、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以上五项为国家政策),暂停征收驾驶证考试费(此项为我省政策)。
(4)补助标准:号牌费(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用)、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驶证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证考试费由开展相关工作的市、县同级财政保障。
19.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
(2)补助对象:补贴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助内容:符合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玉米脱粒机、花生摘果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享受相应补贴资金。
(4)补助标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1000元到12000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3000元到20000元不等;水稻插秧机根据步进式、乘坐式的不同从500元到11000元不等,400—550mm饲料粉碎机为150元,550mm及以上饲料粉碎机为300元,玉米脱粒机生产率≥10t/h为700元,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7kW为400元,铡草机根据生产率的不同从350到2400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