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月6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东桥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倒卖演唱会门票而引发的案件。原告黎某受被告刘某邀请,通过在网上建群或线下溢价销售各明星演唱会门票,并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二人对门票溢价收益对半分成。后原告黎某销售门票近15万元,其中溢价收益将近8万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提成款2万余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故原告诉至东桥法庭,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其提成。
法院审理:根据庭审调查,原告黎某、被告刘某均非合法票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凭证并囤积,再通过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非法行为。
法官普法:倒卖“黄牛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是,歌迷的盛宴不能成为“黄牛”的狂欢,倒卖“黄牛票”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观众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开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是。演唱会歌手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其中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观众购买演唱会门票,仅获得观看表演者表演的权利,并未获得转播该表演的授权。因此观众未经许可进行现场直播,侵犯歌手的表演者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遭遇“黄牛党”出售假票、收取“代抢费”后不抢票等情形,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冷静维权,避免无效争执“打草惊蛇”;第二,发现事情不对劲时,应当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第三,因购买黄牛票与请求代抢门票的行为分别成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牛”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德,更涉嫌违法,亟待治理,不能放任“黄牛”倒卖门票如此“生意兴隆”。对于消费者而言,应保持理性,到正规的平台购票,抵制“黄牛票”。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才能整治“天价黄牛票”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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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谭翛予
编辑:周霵
审核:林雪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