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钟祥市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2024-01-11 10:32  


2023年,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为加大教育警示作用,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将其中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1

钟祥市某建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1日,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钟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50万/年平方米水泥预制件项目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9月25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0日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案件查处过程中该建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2023年11月1日,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后督查,该建材公司已停止建设。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环保主管部门利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严厉打击违反环评制度的一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执法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处罚,对心存侥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12

钟祥市某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对钟祥市某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罐、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11月13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加油站迅速制定整改方案,于2023年11月14日、11月18日对加油站进行了巡检及现场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检测结果合格。该公司在短期内完成了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2023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三、案例启示

本案根据上级监督性检测超标线索介入,及时调查固定证据,及时跟进企业整改情况。在案件处理时,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按照“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差异化监管和适度监管转变,为市场主体提供健康成长的空间,向市场主体释放审慎包容监管的清晰信号,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各类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3

钟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5日,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磷石膏渣库截污沟内PVC管道堵塞,部分磷石膏渗滤液外溢至截洪沟内,随雨水排放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2023年9月2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ZX2023032。

2023年9月2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0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6.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此案中,由于钟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疏于管理,相关人员在下大雨时未按要求对磷石膏渣库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检,在突发性水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导致部分磷石膏渗滤液废水外溢至截洪沟内随雨水排放至外环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14

钟祥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租赁于钟祥市某镇某村某粮油有限公司院内3、4号仓库从事粉煤灰储存销售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贮存粉煤灰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粉煤灰在装卸过程中产生扬尘通过顶棚空隙向外环境排放。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2023年9月21日,对该公司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在短期内对3.4号仓库粉煤灰全部清理干净,完成了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2023年9月28日下达《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不罚字[2023]3号),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有条件的“首违不罚”,即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要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为罚而罚”。与刑罚一样,行政处罚也具有预防的功能,不仅要对违法者进行惩戒,防止其再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对潜在的违法活动进行警示。实施“首违不罚”,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行政处罚法中的落实。

案例15

钟祥市王某废旧品回收站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王某废旧品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收购来的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露天堆放在该回收站院内,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废油漆桶有1050个,桶身为铁皮制品,呈圆柱形,高约0.4米,直径约0.3米,无盖,每个桶重约2公斤。废机油桶210个,高约0.9米,直径约0.5米,有盖,每个桶重约15公斤。

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的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废机油桶的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900-249-08。

二、查处情况

2023年6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将非法收集的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委托第三方处置单位进行合法处置。7月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王某已被行政拘留五日。

三、案件启示

一是废品收购站具有经营规模小、数量多,难以管理等特点,从业人员往往不具备危险废物辨别能力,收购废品过程中对各类废物不加分辨,从而产生非法收运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给辖区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巨大风险隐患。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通过查处该类案例,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促使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学习,切实做到守法合规经营,杜绝私自回收危险废物。

案例16

钟祥市某磷化有限公司违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磷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硫铁矿制酸尾气废气排放口原CEMS分析仪因量程过大,已经超过排放标准的2到3倍,需要将分析仪返厂进行升级调试,于2022年7月26日开始启用硫铁矿制酸尾气废气排放口备用CEMS分析仪至今,未按规定重新组织验收,导致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2023年2月2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3年2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月24日向属地分局报送情况说明,并启动采购新的自动监测设备,新设备于2023年3月12日完成安装工作,5月7日完成自主验收工作。因初次违法且整改积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5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启示

一是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二是本案中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企业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不予处罚情形规定。在警示企业规范守法的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的实际探索,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17

钟祥市某专用汽车制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荆门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第四轮监督帮扶对钟祥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DA002喷漆废气排放口配套两室RTO热力焚烧,未按喷漆废气环评要求采用纤维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实际只配套过滤棉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照排污许可配套两室RTO热力焚烧,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配套活性炭吸附设施。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11月16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1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罚款金额:34000.00元。

三、案件启示

此案中,某汽车有限公司前期内部管理混乱,没有专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人员,导致排污许可、环评批复与现状不一致,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坚持以案促教,不断强化教育指导,采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提高了企业环保意识。

案例18

钟祥市某牲畜养殖场违反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7日,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对钟祥市某牲畜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养殖粪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由粪水排放沟直接排入该养殖场东侧一堰塘内。

二、查处情况

2023年6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钟祥市某牲畜养殖场涉嫌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ZX2023019。

2023年6月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6月1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万元。

三、案件启示

由于畜禽养殖建设不规范、污染防治滞后,畜禽养殖污染日趋严重,将畜禽养殖行业行政处罚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促使畜禽养殖行业引以为戒,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主体责任,要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养殖废水直排等违法行为。

案例19

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组对钟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检查时,对石灰窑自动监控设施全系统通标测试3次(一氧化氮浓度为499mg/m3的标气),3次结果分别为4.96mg/m3、7.11mg/m3、10.95mg/m3。三次通标气测试后,误差均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标准误差±30%的标准。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对该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29日下达《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3]18号),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五日。

三、案件启示

排污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的,仍需落实自动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及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密切关注数据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可以实现对企业排污的远程连续监控,使环境管理工作实现网络化、自动化和实时化。本案中,该公司在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后未进行及时修复,未能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20

钟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露天堆存煤矿,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2023年6月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此案中,生产的建筑石料覆盖不完善,露天堆放,主要是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松了管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促使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石料的存放。






编辑:周霵

审核: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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