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为加大教育警示作用,近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将其中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钟祥市丁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自家后院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气味刺鼻。经钟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固体废物倾倒点位为大小约15m×4m的一土坑,该土坑内的固体废物呈暗红褐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初步判断疑似危险废物。经调查核实,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代某某受委托于2023年3月20日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硫膏处置合同,代某某于3月22日和荆门市民宁某某签订处置协议,将硫膏交由宁某某处置,宁某某又联系了丁某,丁某将硫膏填埋在自家后院宅基地。
二、查处情况
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丁某等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倾倒溯源相关调查工作。
2023年3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涉案危险废物挖出并转运至某公司仓库内查封、扣押,最终共清运硫膏31车,共计188.08吨。其中纯硫膏19车,重量 110.56吨;混合硫膏12车,重量77.52吨。涉案危险废物及周边被污染的土壤被原地查封。2023年9月4日,全部交由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
2023年3月3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丁某擅自处置的硫膏进行了司法鉴定取样。5月25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报告,确定涉案硫膏系危险废物。
2023年6月1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丁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的相关材料分别移送钟祥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目前钟祥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对丁某等6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处于起诉阶段。
三、案件启示
(一)启动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2月初印发了《荆门市2023年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了打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对该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宣传,营造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该案的线索得益于群众知晓专项行动、知晓举报渠道,第一时间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案件的查办。
(二)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靠群众监督是新时期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举措,是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当前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地点有较强的隐蔽性,嫌疑人往往通过货运等长距离运输,利用夜晚和节假日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偏僻的村镇、废弃厂房等处,仅依靠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执法力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
(三)利用司法联动优势,形成案件侦破合力。近年来,不法分子为了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此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往往具有涉及面广、跨多个区域、涉案人员众多、隐蔽性强等特点,无疑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而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荆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既各司其职,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不断形成强大合力,为案件快速侦破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2
钟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
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0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荆门市专业17组对钟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滚筒车间水洗喷淋抽水泵未开,无法进行喷淋降尘。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2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8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1万元,并于9月6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五日。
三、案件启示
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在本案中,企业无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擅自停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执法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处罚手段落实到实处,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3
钟祥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
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荆门市专业17组对钟祥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DA001废气排气筒脱硫循环泵未运行,无法开展脱硫。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2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8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万元,并于9月6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五日。
执法人员亮证做笔录
三、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个别违法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故障问题后,不及时进行维修,放任污染违法行为发生。针对此类企业行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案例4
王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斤0.5元的价格从捡破烂的人那里收购了约100个废涂料桶,露天堆放在其位于钟祥市某镇某村五组的废品收购点院内,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该废涂料桶桶身为塑料制品,高约0.4米,直径约0.3米,无盖,每个桶重约1公斤,合计约100公斤。该废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
二、查处情况
2023年2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王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ZX2023002。
针对王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交钟祥市公安局,目前当事人王某已被行政拘留5日。
三、案件启示
1、废品收购站具有经营规模小、数量多,难以管理等特点,从业人员往往不具备危险废物辨别能力,收购废品过程中对各类废物不加分辨,从而产生非法收运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给辖区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巨大风险隐患。
2、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此次对废品收购站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够有效促使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学习,切实做到守法合规经营,杜绝私自回收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亮证做笔录
非法收集、贮存的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
案例5
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洗涤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2023年11月22日,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2月25日下达《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3]31号),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未能清楚认识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产生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本案件对社会企业在进行新、改、扩等建设上提出了警示示范。
案例6
钟祥市某石灰石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钟祥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0万吨/年乌龟巴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东南侧有一条石料生产线露天生产,进料口、破碎工序、筛分工序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喷淋降尘防扬尘措施,传输带未采取密闭,石料生产线未采用全程湿法作业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石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2023年8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4万元。
三、案件启示
此案中,由于该建筑石料加工企业放松管理,未采取“三防”措施。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建筑石料产生企业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促使其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石料企业规范性。
案例7
钟祥市某废旧品回收经营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
经营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9日,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钟祥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废旧品回收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钟祥市某废旧品回收经营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旧液压油桶(危废类别HW08)。
二、查办结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6月25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经营者杨某实施行政拘留5日。
三、案件启示
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会严重威胁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该案例是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效配合,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让企业自觉守法,同时对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8
钟祥市某汽车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荆门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第四轮监督帮扶现场检查时发现钟祥市某公司喷漆车间喷漆车间门窗未密闭,烘干工段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023年11月1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罚款金额七万元,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
三、案件启示
此案中,某汽车有限公司业主环保意识淡漠,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督促企业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压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案例9
钟祥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5日,接网络投诉(抖音),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柴湖东二支干渠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3月16日,对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4月21日下达《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3]3号),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将该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例启示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经营过程中,需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详细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环境管理能力,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案例10
钟祥市高某非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查中,发现高某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某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群越来越广泛,污染物排放总量也随之增多。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群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编辑:周霵
审核:范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