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力,降低网络谣言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全社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良好氛围,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决定于7月15日至7月2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周”活动,携手各界群众、互联网企业等共筑和谐清朗的网上舆论环境。
此次宣传周以“打击网络谣言,网警在行动”为主题。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自今年4月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针对网络谣言反复滋生、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打击整治措施,依法惩处了一批借热点案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打击了一批造谣引流牟利的“网络水军”团伙,取得显著成效。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群众高度关切、影响社会安宁的各类网络谣言,及时核查辟谣、坚决打击整治,切实遏制编造传播恶性谣言的势头,持续深入净化网络环境,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综合:公安部网安局、贵州网警、重庆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