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红十字救援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红十字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级救援队”)是指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评审认证,能够承担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援任务,及在平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的红十字救援队。
第三条 按照红十字应急救援专业划分,国家级救援队分为赈济、医疗、供水、大众卫生、心理、搜救、水上救生等七个类别。
第四条 国家级救援队实行评审认证制度。总会定期开展国家级救援队评审认证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国家级救援队予以退出,并选拔新的救援队进入国家级救援队序列。
第二章 组织和队员管理
第五条 国家级救援队由总会及省级红十字会共同建设和管理。总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级救援队建设发展等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救援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救援队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按照《中国红十字救援队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级救援队实行队员注册制度。省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注册、发证等工作。并按总会要求建立队员数据库,报总会备案。
第八条 国家级救援队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红十字事业,认同红十字理念,自愿遵守红十字会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志愿参加红十字救援工作;
(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奉献精神;
(三)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完成国家级救援队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
(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援。
第九条 省级红十字会按年度进行队员考核,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包括个人现状、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经所在省级红十字会核准后予以退出救援队。省级红十字会应于年度考核后将新的队员名单及考核情况报总会备案。
第十条 国家级红十字救援队中的志愿者队员管理同时依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名称与标识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救援队中文规范名称为:“中国红十字+(救援队所在省份)+专业类别+救援队”。示例:中国红十字(辽宁)赈济救援队。
英文规范名称为:“Chinese Red Cross+(救援队所在省份)+专业类别+Emergency Response Team”示例:Chinese Red Cross(Liaoning)Relief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七类救援队英文专业名称如下:Medical(医疗)、Relief(赈济)、Search and Rescue(搜救)、Water Supply(供水)、Mass Sanitation(大众卫生)、Water Safety(水上救生)、Psychological Support(心理)。
执行国际人道救援任务时,中文名称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国际救援队”,英文名称统一使用“Chinese Red Cross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第十二条 国家级救援队在执行总会下达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必须使用总会统一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救援队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执行总会下达的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使用。
第四章 装备管理
第十四条 总会及省级红十字会共同承担国家级救援队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国家级救援队装备的仓储保管,做好装备资产入账登记、维修保养、盘点清查、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装备的处置、报废需报总会审批。各省级红十字会每季度进行一次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并于季度最后一周向总会书面报告装备状态和该季度维护保养情况。
第十六条 总会可根据演练、救援等实际需要,对由总会配备的装备进行跨省、跨队伍调用,省级红十字会须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救援队装备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与红十字相关活动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经评审认证退出国家级救援队行列的队伍,其由总会配备的装备,可根据需要由总会调配使用。
第五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 总会及省级红十字会共同承担国家级救援队的培训、演练工作。国家级救援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条 总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国家级救援队培训演练大纲和考核标准,并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国家级救援队的业务培训和多队伍联合演练。省级红十字会按照总会标准,结合本地区应急救援实际,制定本辖区国家级救援队培训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向总会报备。
第二十一条 队员参加总会、省级红十字会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均纳入国家级救援队队员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总会建立国家级救援队师资培养选拨机制,经总会培训、考核、评定,符合要求的人员列入总会师资库,并根据需要承担国家级救援队培训的授课任务。师资所属的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救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救援队执行跨省和国(境)外救援任务,派出决定由总会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红十字会下达。省级红十字会接到通知后,应在3小时内将出队计划(人员、装备、保障情况、行程安排、预算明细等)报告总会,救援队须在24小时内到达总会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省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需求,经报请总会批准后,以省级红十字会名义在辖区内调用国家级救援队。与总会救援任务冲突时,优先执行总会任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总会派遣任务时,国家级救援队受总会(总会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队应定期向总会(总会前方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救援队执行总会派遣任务时,救援工作信息由总会统一发布,未经总会同意,救援队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信息。
第二十七条 救援任务结束后,由总会向救援队下达撤离命令,救援队应于撤离前,向总会提交救援数据报告。并于撤离后7日内,按要求向总会提交整体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七章 保障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救援队执行总会下达的救援任务,所需的装备及耗材补充、损耗、跨省交通费、救援期间伙食、住宿、设备运输、通讯、营地及后勤保障、车辆租赁、保险、签证、防疫等相关经费由总会承担。救援期间涉及的财务事项按照总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救援队完成救援任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救援队员发放应急救援津贴,队员所属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整时间。
第三十条 国家级救援队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主办单位须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有关险种;开展国际救援时,应根据当地实际为队员提供必要的防疫注射等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级红十字会应结合当地实际,为国家级救援队员办理护照,以备随时执行国(境)外救援任务。
第三十二条 省级红十字会应根据自身实际,为志愿者队员参加救援队培训、演练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及补贴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在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队伍、个人,总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活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救援队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红十字救援队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与有关机构、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建立的国家级救援队,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双方合作协议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