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小聚,饮酒助兴,把酒言欢,本是人生一大乐事,但如果饮酒过量造成人身伤亡,乐事便成了悲剧。如果饮酒后骑车回家途中摔倒死亡,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江某组织范某、余某、朱某等人去饭店聚餐,当天中午大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喝了酒,但并未发生恶意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一行人各自离开;范某在骑车回家途中摔倒后死亡。经鉴定,范某系交通事故后颅脑损伤致颅内出血引起脑机能障碍死亡。
范某的家属认为,江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余某、朱某等四人作为范某的共饮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范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将五人诉至钟祥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人对范某死亡产生的846324.5元费用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组织者江某辩称,吃饭过程中,大家没有不文明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他也对范某说过大家一起玩一下,休息一下再走,但范某坚持要自己骑车离开,他已尽到照顾义务。
其他四位共饮者辩称,吃饭过程中,都没有不文明劝酒行为,后也尽到相应提醒义务。
争议焦点:
对于范某的死亡,五位同饮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酒后驾车、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形成的原因。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酒后行为应有完全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且酒后驾车可能会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没有克制自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仍然酒后驾车出行,其自身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组织者江某和其余四位共饮者应否担责。虽然五被告与范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但他们与范某一同饮酒,相互之间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提醒和事后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其中聚餐组织者义务相对更大。但组织者江某和四位共饮者对范某酒后驾车行为疏于积极警示劝诫,未成功劝止范某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220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五被告已依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共饮者只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其中,组织者应该较其他共饮者承担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
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对饮酒行为加以克制,少量饮酒,确保自身安全;作为同饮人应提醒、劝阻他人少喝,在他人出现醉酒的情况下,尽到安全护送、及时救助等义务,杜绝强迫性劝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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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邹丽敏
编辑:周霵
审核:林雪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