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5月,钟祥市某公司员工吴某一纸诉状将原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补缴2014年10月-2015年2月社保、2016 年10月、11月社保及未按照法律要求购买社保的补偿金。
2014年10月,原告吴某与被告湖北钟祥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5年,试用期6个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合同期满后,2019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5年(2019年10月至2024年10月)。
2015年3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2022年4月,原告收到被告寄送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因对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吴某遂向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通知原告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原告吴某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法官说法
(一)员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为什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而非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享有哪些救济权利呢?
第一种,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没有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缴纳社会保险事关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事关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劳动者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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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余亚龙
编辑:周霵
审核:林雪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