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钟祥市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2023-02-23 19:29  


今天(2月23日)

钟祥市生态环境分局发布
2023年钟祥市第二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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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1
湖北某肥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8日,钟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造粒烘干生产线尾气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部分设备损坏,该公司未及时维修,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2022年7月2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肥业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责改字[2022]4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7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19号),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

【案例评析】此案中,湖北某肥业有限公司对损坏的监测设备不及时进行维修,导致监测设备长期不能正常运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坚持以案促教,不断强化教育引导,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责任主体。


案件12
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磷石膏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7日,钟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磷石膏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磷石膏堆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磷石膏堆场南侧堆放的磷石膏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2022年5月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责改字[2022]3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5月1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7号),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目前,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已缴纳4万元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案例评析】此案中,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磷石膏堆场由于堆放点施工从而放松管理,未及时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能对磷石膏产生企业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促使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磷石膏堆场。


案件13
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发生突发性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日,钟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磷酸生产线凉水塔循环水池东北角底部破裂,导致池内废水外渗,经厂南铁路涵洞最终流入陈谷湾水库,经现场测试,池内废水PH值为4-5

【查处情况】2022年3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责改字[2022]1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3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3号),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目前,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已缴纳7万元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案例评析】此案中,由于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疏于管理,相关人员巡检不到位,在突发性水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池内废水进入水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件14
荆门市某磷肥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对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排查发现,荆门市某磷肥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份以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存在废气流量异常问题。3月7日,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调查,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查处情况】2022年3月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荆门市某磷肥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现场立即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于当日完成整改”。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免于处罚的范畴,钟祥分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于2022年4月29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评析】本案例通过企业流量与企业工况不符合逻辑性进行分析,锁定企业违法行为。面对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采取“在线监控+科技分析”的技术手段,将科技手段有效应用到当前环境执法工作中,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执法帮扶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自动监测设备技术困难,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件15
付某、刘某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1日,接群众举报,钟祥市胡集镇虎山村有人倾倒疑似有毒有害物质,接报后,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到场检查发现,位于钟祥市胡集镇虎山村九组的付某货场(原钟祥市温忠化工厂)有人将货场西北角堆放的蓝色塑料桶内透明粘性液体倾倒入货场围墙边一个无防渗设施的自然坑塘,蓝色塑料桶一共26个,每桶约350斤,共计4.55吨。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桶内固废属于HW02医药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2022年7月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付某、刘某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ZX2022014。荆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付某货场内206个塑料桶依法进行了查封。付某、刘某向坑塘倾倒危险废物共计4.55吨,其行为达到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的认定条件,依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将该案件移交钟祥市公安局,目前钟祥市公安局已受案,正在对此案进行进一步侦办

【案例评析】1、重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无小事。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投诉,接报后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认真开展现场核查,迅速锁定证据。2、部门协作,实行案件联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高压态势。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调查取证。经调查研判,该案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联席会商案情,并成立联合办案专班深入挖掘环境污染犯罪,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件16
钟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东围墙边露天堆放有131桶亚磷酸盐溶液,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该溶液前期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为HW02医药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2。

【查处情况】2022年7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钟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ZX2022026。钟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件移交钟祥市公安局,目前钟祥市公安局已受案,正在对此案进行进一步侦办

【案例评析】(一)部门协作,实行案件联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高压态势。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专案小组调查取证。经调查研判,该案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联席会商案情,并成立联合办案专班深入挖掘环境污染犯罪,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二)强化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17
钟祥市某石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的建筑石料覆盖不完善,露天堆放

【查处情况】2022年8月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钟祥市某石料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责改字[2022]43号),责令限于2022年8月3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21号),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目前,该石料有限公司已缴纳叁万元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案例评析】此案中,钟祥市某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石料覆盖不完善,露天堆放,主要是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松了管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能促使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石料的存放。


案件18
钟祥市某沙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6日,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钟祥市某沙场的机制砂项目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5月16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于2022年5月20日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肆万元。案件查处过程中该沙场积极配合调查,2022年6月1日,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后督查,该机制砂的主要设备已部分在拆除。

【案例评析】此案中,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19
湖北钟祥某有限某公司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接信访投诉,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于2022年4月27日对湖北钟祥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年产3000吨工业级混合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进行自主验收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查处情况】2022年4月2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5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2万元整。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荆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将给予举报人400元奖励

【案例评析】本案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加强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案件。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同样违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引起企业重视。


案件20
钟祥市三家修造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钟祥三家修造企业现场开展检查。调查发现,钟祥汉江段三家修造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2022年4月11日,钟祥分局分别对三家修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已依法进行了立案及下达了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立案号分别是:ZX2022004,《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改字[2022]20号;立案号:ZX2022005,《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改字[2022]21号;立案号:ZX2022006,《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改字[2022]22号。

2022年7月14日,钟祥分局对保三家修造企业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拟作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每家企业的32万的处罚金额提出异议。随即,钟祥分局召开案审会,听取了听证会情况,并对三家企业的处罚金额进行讨论审议,最终确定三家企业处罚金额为22万元。当日,钟祥分局依法分别对三家企业下达了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16号;荆(钟)环罚决字[2022]17号;荆(钟)环罚决字[2022]18号。

【案例评析】1、两级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荆门生态环境局成立由法规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安全防护技术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配合的专项执法检查组,按照三家企业的环评手续办理、危险废物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履行等内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督导整改。
2、多部门衔接,帮扶督办企业开展整治。钟祥分局分别联合钟祥市交通运输局、钟祥市农业农村局、钟祥市水利湖泊局、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对钟祥市辖区内三家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及现场督办,对其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帮扶三家企业完成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注册、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危废暂存间规范建设及回收转运处理等,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3、专案专办,“合法合理”查处违法行为。
钟祥分局对三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快查快处,对企业提出的听证要求,召开案审会认真讨论,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及违法行为产生的实际情况,对处罚金额予以适当调整,达到以处罚为辅助,以完成整改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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